更新时间:2024-03-29 13:46:21作者:小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2 年3 月26 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543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妥善处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权益。这些规则是结合实际试验制定的。
第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强制执行征收和确定补偿的案件,由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管辖法院管辖。情况。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其依据的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下达的回执、诉求情况以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住房条件。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财产状况以及其他与强制执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人所在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被执行人法定追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当提起受理之诉,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纠正并作出最终修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我们将在提供材料后5日内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在期限内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提起诉讼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执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得到正式认可的。
第五条审查期间,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或者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明显违反适当赔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能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的案件。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
(5)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宜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通知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机关对不予执行判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在30 天内复议。判决将在几天内下达。
第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机构和被执行人作出判决,并要求申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可以建议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决定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 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判决的,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的精神继.应。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